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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执民字第70号

周中华、孙俊等与马科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中华,孙俊,孙伊婷,马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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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甬执民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周中华,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

申请执行人:孙俊,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

申请执行人:孙伊婷,女,200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

被执行人:马科杰,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绍兴舍***号。周中华等与马科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中华等人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科杰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即对本院(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赔偿金额人民币393800元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中华等人于2011年4月8致函本院,要求领取司法救助资金,并承诺领取司法救助金后放弃执行,案结事了,不再就本案向任何机构、部门提任何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剑  君

审判员 史    强

审判员 徐  京  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联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