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杨晓会。被告陶战利,又名陶战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会与被告陶战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会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75元,另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韩 磊
审判员 朱建海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