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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执字第1137号

郝红旗申请执行李相东股权转让侵权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红旗,李相东,李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执字第1137号

申请执行人:郝红旗

被执行人:李相东

被执行人:李天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邯市民终字第108号民判决书解书和(2009)肥执字第11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执行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相东存款11500元。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