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周忠强。被告季正。被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月。委托代理人王新亮。委托代理人江明进。被告莱西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西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瑜。委托代理人李言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强与被告季正、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莱西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卫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速递费180元,合计21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