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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法民初字第783号

罗花香与清远市欧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花香;清远市欧朗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罗花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胡林,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向跃进,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清远市欧朗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开发区七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谢炽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花香诉被告清远市欧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花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焕琼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