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纵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录明,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录会,男,生于1969年9月29日,汉族,陕西柏云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住宝鸡市虢十路9号。本院在执行宝鸡市纵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录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纵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将该判决所判其应返还给李录会的4520元及诉讼费60元支付李录会。现宝鸡市纵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4580元及执行费50元自动履行,李录会也确认应支付458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