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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34号

但某某与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但某某,应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4号

原告:但某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

被告:应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某诉被告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如强

审 判 员 沈建锋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