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4号
原告:但某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
被告:应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某诉被告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如强
审 判 员 沈建锋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