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靖保群与被执行人王全民、张省琪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元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全民、张省琪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执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