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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执字第403号

赵猛与张建波、吴素欣、魏国征、张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执字第403号赵猛与张建波、吴素欣、魏国征、张泽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深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4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志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