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临民一初字第00915号
原告:顾某。
被告:李某。
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2月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不休,使我无法忍受的是被告对我父母极为不孝,经常无理取闹,打骂我的父母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顾子晨由我抚养,女儿顾甜子由被告抚养。原告顾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因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才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两个小孩必须由我抚养,家庭财产归我所有,原告承担抚养费,并给予我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失赔偿。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1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底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3日生女儿顾甜子,2005年9月24日生儿子顾子晨,近几年,原告顾某在外打工,被告李某在家抚养小孩,由于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婆媳关系也逐渐恶化,2009年顾某曾起诉与李某离婚,因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撤诉处理。2011年2月28日原告顾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李某个人财产有洗衣机1台,电视机1台,大拒1件,小拒4件,组合家具1套,条机1张,椅子4把,茶拒1件,桌子1张,茶几1个,风扇1台,被子12条。共同财产有摩托车1辆。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二人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准予离婚。为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小孩的教育,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为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财务分配上要照顾女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顾甜子由李某抚养,婚生子顾子晨由顾某抚养。
三、李某的个人财产归李某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1辆归顾某所有。
四、顾某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帮助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臧华杰
审判员 马吉中
审判员 孙仁臣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