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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受终字第6号

郁永根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郁永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郁永根。

上诉人郁永根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主体一方是承包方,即上诉人,另一方是发包方即绍兴县夏履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双方之间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而不是土地征用纠纷,本案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即返还原物,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土地征用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制作虚假决议文件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上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郁永根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绍兴县夏履镇新民村民委员会通过制作虚假决议文件、在签到表上伪造村民红手印等非法手段,将祠堂畈土地非法征用给了绍兴县人民政府,要求判令新民村民委员会返还位于该村祠堂畈土地0.455亩,上诉人所诉事由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