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系智力残疾)。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之母。被告贾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