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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行执审字第35号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意尔康皮具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尔康皮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莲行执审字第35号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许智辉。 委托代理人邢亮。 被申请人意尔康皮具。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人意尔康皮具拒绝履行(莲)人社监罚字(201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莲)人社监罚字(201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立案执行(莲)人社监罚字(201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宋宏凯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