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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83年8月4日生,原籍海丰县人。住香港九龙。被告杨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香港籍居民。住香港九龙。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汕尾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2011年4月7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权债务由各人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波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斯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