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监字第28号原告(反诉被告)金自生,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琪,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北道与环湖东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6612767-3。法定代表人陈焕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韡东,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金自生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建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尹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