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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监字第28号

金自生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自生,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监字第28号原告(反诉被告)金自生,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琪,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北道与环湖东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6612767-3。法定代表人陈焕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韡东,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金自生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建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尹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