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权。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顺斌,南通五建工程公司法务部经理。
上诉人马建权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二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建权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马建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权撤回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二初字第0309号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起诉。
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二初字第0309号不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永顺
审判员 佘朝霞
审判员 郑彩玲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