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薛排起。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绍兴县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华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39049。
法定代表人:陈金文。
委托代理人:余根云。
被告:宋建斌。
委托代理人:吴小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薛排起诉被告绍兴县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宋建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排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宋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