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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商终字第74号

马海荣与李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波,马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庆波。委托代理人孟庆秀,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海荣。委托代理人于慧芳,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庆波因与被上诉人马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0)乐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庆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庆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庆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上诉人李庆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胜平

代理

审判员  贾丽丽

代理

审判员  尹臣正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