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庆波。委托代理人孟庆秀,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海荣。委托代理人于慧芳,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庆波因与被上诉人马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0)乐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庆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庆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庆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上诉人李庆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胜平
代理
审判员 贾丽丽
代理
审判员 尹臣正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