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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108号

田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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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智平。2004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智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记录员童晓雷,被告人田智平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田智平用水管钳剪开本市上城区城隍牌楼13幢7单元301室的保笼,翻窗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谌平某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港币4000元(折合人民币3408.52元)、500元面额的联华超市充值卡二张、苹果3代(16GB)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630元)、惠普6520S(KS262PA)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819元)、华硕PC900HA上网本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50元)、旅之星移动硬盘一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0元)等物。被告人田智平在离开城隍牌楼小区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汇率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智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宗雄信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