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85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住金**××号。法定代表人叶甲。委托代理人叶乙。
原告严某诉被告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名称变更为金华金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翁青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