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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85号

严某与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某;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85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住金**××号。法定代表人叶甲。委托代理人叶乙。

原告严某诉被告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名称变更为金华金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翁青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