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368号罪犯钱具斌,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8)余刑初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具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具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