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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1377号

胡肖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胡肖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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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377号罪犯胡肖波,于江苏省江都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了(2008)甬海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肖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肖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肖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监狱记功奖励,2010年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肖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肖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