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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970号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唐勇,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灿,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