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唐勇,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灿,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