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镇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萍,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驼铃洗头房个体经营户,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二居民会黄家**号。2004年5月25日因介绍卖淫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0〕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松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萍及其辩护人刘剑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徐国萍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案依法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5月1日起,被告人徐国萍租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杭甬路9号1-1-3三间店面作为驼铃洗头房经营场所。2010年5月8日晚,被告人徐国萍通过电话与应志伟谈妥嫖资后,介绍该洗头房卖淫女季龙妹至其预定的本区骆驼街道驼峰宾馆B202房间向应志伟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201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徐国萍在该洗头房内与嫖客崔黎光、金国定谈妥嫖资后,介绍该洗头房卖淫女吴向静、钟雪娇至其预定的本区骆驼街道驼峰宾馆202房间分别向崔黎光、金国定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国萍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旅客住宿登记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租房协议、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崔黎光、金国定、钟雪娇、吴向静、季龙妹、应志伟、徐张兴、徐国珍、徐国祥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萍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国萍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国萍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国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徐国萍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国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俊美
人民陪审员 傅国君
人民陪审员 陈世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滕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