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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59号

太永振与幸奞之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永振;幸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59号 原告太永振. 被告幸奞,男,汉族,住所地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永振与被告幸奞之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永振于2011年4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永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