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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790号

罗某与郭某某、郑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某,郭某某,郑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陈甲、毛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郑某某。

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区长××路××楼。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郭某某、郑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郑某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