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210号
原告:奇亚(宁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98762-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黄海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继荣,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军豪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95975-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海路56号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奇亚(宁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军豪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亚(宁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奇亚(宁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秀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