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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437号

瑞安市盛旺典当有限公司与潘光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盛旺典当有限公司,潘光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437号

原告:瑞安市盛旺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玉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林焕。

被告:潘光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盛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光进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盛旺典当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