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鄄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太勤,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被执行人周登宇,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鄄城县农行退休干部,住鄄城县。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05)鄄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登宇在鄄城县农业银行的工资收入(账号:92×××00),现因被执行人周登宇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登宇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账号:92×××00)工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全合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