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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鄄执字第1-7号

刘太勤、周登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太勤;周登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鄄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太勤,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被执行人周登宇,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鄄城县农行退休干部,住鄄城县。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05)鄄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登宇在鄄城县农业银行的工资收入(账号:92×××00),现因被执行人周登宇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登宇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账号:92×××00)工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全合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