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70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与方振华、黄春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方振华,黄春洪,方树顺,方小龙,何英英,胡生梁,沈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70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

诉讼代表人:袁其荣。

委托代理人:缪美娟。

被告:方振华。

被告:黄春洪。

被告:方树顺。

被告:方小龙。

被告:何英英。

被告:胡生梁。

被告:沈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被告方振华、黄春洪、方树顺、方小龙、何英英、胡生梁、沈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振华、黄春洪、方树顺、方小龙、何英英、胡生梁、沈玉花银行存款310104.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振华、黄春洪、方树顺、方小龙、何英英、胡生梁、沈玉花的银行存款310104.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