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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5号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井某鹏。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井某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GXTTYIMAGES,INC.出具给原告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X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宣传册中采用了GXTTY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一张,品牌是:PXotodisc,编号:AA030165,图片内容:送包裹的男人。经原告核查,被告所用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原告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要求被告提供使用上述图片的合法手续,被告无法提供并拒绝协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承担其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宣传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l、北京市方X公证处(2O08)京方X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原告有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2、北京市方X公证处(2O09)京方X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原件)、《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域名GXTTYimages.cn是GXTTYIMAGES,INC.的中文网站及原告的官方网站;3、原告在其网站上有关涉案图片的打印件及光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4、被控侵权宣传册(原件),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的图片;5、二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证明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图片的使用费;6、《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原件);7、工信部公共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网址www.dXchengfw.com是由被告创建、管理和使用;8、包裹公司网页打印件,证明包裹公司网站展示的公司简介及联系方式等与被控侵权宣传册上的信息完全一致。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涉案图片是否属于原告不清楚,被控侵权宣传册是委托广告设计公司印制,被告没有侵权,原告的证据与被告无关。

被告辩称:1、被控侵权宣传册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的图片不同;2、被控侵权宣传册是委托广告设计公司印制,即使侵权也是广告设计公司侵权,而非被告侵权,原告应当起诉广告设计公司,被告最多也是有限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GXTTYImagesInc.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原告系GXTTYImagesInc.与优X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XTTYImagesInc.向原告出具《确认授权书》,内容为“GX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XTTYimages.com上。原告是GX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XTTYImagesInc.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l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XTTYImages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英文图片品牌范围,其中包括PXotodisc。GXTTYImagesInc.在其网站(www.GXTTYimages.com)上刊出PX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AA030165,图片内容:送包裹的男人(收件人正在签收),标题:ManDeliveringPackagetoWomanatHome,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X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该页面载明了GXTTYImagesInc.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为:GXTTY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版权,根据GXTTYImages公司对原告的授权,原告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最高50万元的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标有“DC深圳缔X防伪有限公司ShenzhenDichengAnti-BogusPackingTechnologyCo,Ltd.”的宣传册一份,主要内容为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宣传册封底标有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该宣传册封底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AA030165的PXotodisc品牌图片基本一致(截去标有“GXTTYImages”部分)。被告认可该宣传册是其公司使用,称是委托广告设计公司印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原告曾于2009年6月与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张,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原告还与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用著作权的图片3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再查明:2010年11月1日,原告与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该所负责本案诉讼事宜,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被控侵权宣传册、《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并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X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AA030165的PX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声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XTTY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根据《确认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对原告的赔偿金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支出的维权费用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被告称宣传册系委托他人印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与印制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宣传册;

二、被告深圳市缔X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芊妍(兼)

书 记 员 江  伟  娣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