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国玲,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信国,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玲与被告张信国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玲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国玲负担。
审 判 员 谢 敏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徐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