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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55号

张国玲与张信国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张国玲,张信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国玲,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信国,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玲与被告张信国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玲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国玲负担。

审 判 员  谢 敏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徐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