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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520号

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浙纤东商业长廊。组织机构代码:704499057。

法定代表人:章瑞堂,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和雪,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小平。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业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