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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0506号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宏宏、尹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宏宏,尹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志俊,任联社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宏斌,三原县鲁桥农村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兆军,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李宏宏,男,汉族。被告尹萌,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宏宏、尹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4月1日因被告已归还所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元,由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惠晓民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