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3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十三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婷。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钟云峰,男。 申请人深圳市十三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4日作出的深罗劳仲案(2010)1973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十三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十三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十三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