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磐朝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母晓东。
委托代理人:丛培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姜维东,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大明,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洲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德友,住磐石市。
上诉人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0)磐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母晓东、丛培莲,被上诉人王耀的委托代理人姜维东、段大明,原审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耀、原审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耀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供的“磐石市斯瑞达轻铝合金汽车配件工程决算单”是在其法定代表人李晓氓人身受到被上诉人王耀等人胁迫的情况下,加盖的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其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晓氓已于2010年5月7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本院审查,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于2010年5月7日接警,并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磐公刑立字(2010)129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晓氓被非法拘禁案件立案侦查。因本案须以该案的侦查结果为依据,而目该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新
代理
审判员 付 广
代理
审判员 林凤岩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