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郑晓莉,女,汉族,1966年6月18日。
委托代理人: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1号金海岸3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代理人:王光彬,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敬耀武,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莉诉被告宝鸡宏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郑晓莉承担。
审判长 刘 鸣
审判员 高建军
审判员 易 萍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