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19号

原告金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19号原告金某被告姜某原告金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及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被告,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