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19号原告金某被告姜某原告金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及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被告,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