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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525号

钟岳泗与陈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岳泗,陈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钟岳泗。被执行人陈挺。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066号钟岳泗诉陈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岳泗尚有64165元未受偿,被执行人陈挺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86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挺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钟岳泗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岑 建 标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