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宏坤,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09)黎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连法
代理
审判员 张洪安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