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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终字第0447号

0447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宏坤,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09)黎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连法

代理

审判员  张洪安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