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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461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杨某某,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