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38号罪犯董伟,现在陕西省周至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周至县看守所于2011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董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伟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9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