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孟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炜劼。被告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丽与被告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丽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孟丽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原告张孟丽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