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即墨市振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元廷世,局长。被执行人卢某某,男,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对卢某某不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09]24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09]24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09]24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卢某某非法占用土地1610平方米有调查笔录佐证,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期间,申请人亦告知了相对人救济权利,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09]24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09]24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颖
审判员 李新峰
审判员 邹淑珍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爱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