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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并民初字第17号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山西日报报业集团、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20-02-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山西日报报业集团;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并民初字第1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图片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被告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太原市又塔寺街124号。法定代表人袁升德,社长。委托代理人张芳,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深圳大工业区丹梓大道1-2层。法定代表人张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华,女,1981年出生,汉族,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和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红琴

代理

审判员 郭晓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江冰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聂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