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凤刑初字第0067号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凤台县新集镇朱庄村刘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章勇无证驾驶苏E×××××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淮河大坝董岗大郢村路段时,为超越前方货车,与迎面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苏某甲及摩托车乘车人苏某乙受伤,后轿车翻下淮河大坝,致轿车乘车人章某乙受伤,被告人章勇自己受伤,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责任认定,章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章勇赔偿被害人章某乙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47000元;赔偿被害人苏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赔偿被害人苏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被害人章某乙家及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对被告人章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的陈述,证人章某甲、史某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毛集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淮公交认字[2010]第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勇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永强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凤台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姓名章勇案由交通肇事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9月5日简要案情2010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章勇无证驾驶苏E×××××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淮河大坝董岗大郢村路段时,为超越前方货车,与迎面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苏传江及摩托车乘车人苏冠来受伤,后轿车翻下淮河大坝,致轿车乘车人章状群受伤,被告人章勇自己受伤,章状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责任认定,章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章勇赔偿被害人章状群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47000元;赔偿被害人苏传江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赔偿被害人苏冠来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被害人章状群家及被害人苏传江、苏冠来对被告人章勇表示谅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起点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基准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减5%全部赔偿减25%被害人家谅解减15%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备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