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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初字第911号

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武穴市鹏程钙业有限公司、程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鹏程钙业有限公司,程仁,吕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201号。机构代码76068423-0。

法定代表人:居敏,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鹏程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白石山。机构代码73790497-9。

法定代表人:程仁,男,公司经理。

被告:程仁,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武穴市鹏程钙业公司董事长,住武穴市。

被告:吕树国,男,汉族,1965年7月31日出生,武穴市公安局干警,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穴市鹏程钙业有限公司、程仁、吕树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4元,减半收取10,842元由被告武穴市鹏程钙业有限公司、程仁负担。

审判长  张红兵

审判员  马珊红陪审员  李文胜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