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生于1959年12月25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20日,汉族,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执行代某某诉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44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已自觉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敏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