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米得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桥头镇光明路***号。被执行人张靖,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号。米得明与张靖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得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和公告费1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米得明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3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