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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商初字第8号

林建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建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8号

原告:林建敏

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慧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分行

负责人:许同博,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敏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敏于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4元,由原告林建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凯

审  判  员  王春玲

审  判  员  蒋中山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  刘 旭 来自: